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83民初182号
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
被告***。
被告习心祝。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诉被告***、习心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