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91民初2165号
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城中兴大道印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华安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国,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与被告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以与被告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30元,减半收取计8815元,由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