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32民初469号之一
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下渡村下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08714078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开发路368号剑桥春天小区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6337451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2元、财产保全费395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36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336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