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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黄丽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赣019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8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仍欠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款1334755.6元及利息34136元(暂计至2018年3月21日止)、案件受理费8451.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5832元,共计:1393175.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317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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