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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荣凯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3民初1541号
原告:南昌荣凯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840165820。
法定代表人:万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开发路368号剑桥春天小区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6337451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昌荣凯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8年12月20日原告南昌荣凯砼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已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荣凯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计1130元,由原告南昌荣凯砼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