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2民初927号
申请人:***,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44755.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管理所的富樱路、广兰路等五栋垃圾中转站工程未结工程款1344755.60元。且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对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44755.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管理所的富樱路、广兰路等五栋垃圾中转站工程未结工程款1344755.6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