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83执保199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荥经开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六合乡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开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滨,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峰,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478号附12号1层。
法定代表人:艾亮。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
负责人:李小安。
申请保全人四川荥经开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0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9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保全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保全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农商银行邛崃支行南环路分理处账户02XXXXXX31内的存款;被保全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农商银行邛崃支行账户00XXXXXX25内的存款;被保全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镇X道X号的房屋(权证号:监证0XXXX2,房屋唯一号:3XXXX7)。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04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在29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保全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财产采取据此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农商银行邛崃支行南环路分理处账户02XXXXXX31内的存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或冻结被保全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农商银行邛崃支行账户00XXXXXX25内的存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保全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镇X道X号的房屋(权证号:监证0XXXX2,房屋唯一号:3XXXX7),查封期限三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秦 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