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荥经开全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荥经开全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22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荥经开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六合乡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开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晏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四川省宝兴县人,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荥经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四川荥经开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467.00元以及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付清货款为止的利息,违约金20000.00元,负担律师代理费6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69.00元,以上共计126236.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79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进行两次网络查控。经调查,***名下有位于宁夏永宁县,该房产已设有抵押登记、查封信息,本院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该房产。***名下有车辆宁A×××××号、宁A×××××号车辆,经调查,宁A×××××号车辆已报废,本院依法委托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宁A×××××号车辆予以查封。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额128030.00元为限对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委托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进行实地调查,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宝兴县人民法院对***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于2007年已迁出宝兴。

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作出失信决定,将***纳入失信人名单。现本案尚有执行款126236.00元、执行费1794.00元未执行到位。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荥经县开全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燕

审 判 员  贾剑波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睿

书 记 员  陈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