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荥经开全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荥经开全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荥经开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六合乡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478号附12号1层。
法定代表人:艾亮。
申请执行人四川荥经开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荥经开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296655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