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旌德县今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旌德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民终2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旌德县今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新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旌德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县财政局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旌德县今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旌德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2)皖182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旌德县今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旌德县今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旌德县今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旌德县今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