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2043号
申请人: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7061987F。
法定代表人:李凯。
住所地:兰考县。
被申请人: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0723159R。
法定代表人:徐美莲。
住所地:兰考县。
被申请人:陈保超,男,1972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人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保超名下银行存款1518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提供151884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保超名下银行存款1518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长 亓国战
审判员 杨金亮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