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华弘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5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闫楼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美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飞,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人民四路**路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院内/div>
再审申请人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生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公司)、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民终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地生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地、地生金公司与神***公司不存在买卖关系.地生金公司从未与神***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亦未就钢材买卖事宜达成合意。据神***公司在诉讼和庭审中所称其“共向工地运输钢筋8批,共计215.08吨,价款为953728.59元”。但直至本案二审审理结束,神***公司仍未向法院提交涉案的钢材买卖协议。其叙述的未签订合同就供应大量钢材不符合交易习惯及一般常理。2.神***公司提供的供货单上亦未有地生金公司的盖章确认。其上的收货人签名为“赵涛”、“李辉”,该二人并非地生金公司员工,地,地生金公司亦未授权其购买钢材***公司亦未对其身份进行举证。神***公司提交的供货单不能证明其向涉案工地供应了钢材,更不能证明是向地生金公司供应了钢材。3.地生金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王如民证人证言,足以证明王如民并非地生金公司员工,涉案的证明中王如民签字并非代表地生金公司。不是由地生金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其承建,其无权代表地生金公司进行任何签字行为。4.涉案的《还款协议书》未加盖地生金公司印章,并非是由地生金公司出具。即使《还款协议书》是协议主体新源环保公司与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视为新源环保公司对自身债务的确认,不应由地生金公司对钢材款项承担还款责任。5.新源环保公司亦认可涉案钢材买卖与地生金公司无关。新源环保公司于2019年12月8日出具“该货款与地生金公司无关”的证明。二、生效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时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依据。二审法院在神***公司未举证任何客观证据证明王如民是地生金公司员工的情况下,仅凭询问笔录即认定“王如民是受地生金公司指派的公司负责人”系适用法律错误。神***公司应当对其所述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当苛求地生金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三、本案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同时期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不一致,明显有案外因素干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终3297号民事判决与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729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均认定地生金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恳请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在本案中,第一、神***公司本案起诉要求判令地生金公司支付钢筋材料款953728.59元及利息,但是当事人各方均未举证相互之间有钢材买卖合同。第二、原审查明,新源环保公司将其新蔡县生物质热电项目发包给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后赵波通过挂靠地生金公司,同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承包该工程。另外,地,地生金公司也承认针对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出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兹委托赵波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合同签订及一切相关事宜。我公司对被授权人(赵波)在委托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及合同负全部责任。有效期: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8日。”因此,赵波与地生金公司存在借用资质等关系。第三、除此之外,神***公司还举证有其向地生金公司工地供钢筋货款单据七张、销售计量单、新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赵波、庞海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公司派驻到新源环保公司工地的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上述询问笔录中,赵波称其本人经手从神***公司购买钢材还有90万元左右钢材款没有支付,王如民是地生金公司派来接手新源环保公司工地项目的负责人。庞海顺称王如民是地生金公司的负责人,代表地生金公司来项目部进行过算账要钱。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地生金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拖欠了神***公司的钢筋款,并无不当。第四、地、地生金公司在本次申请再审程序中新提交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民终**民事判决和新蔡县人民法院018)豫1729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系同一案件(以下简称另案)的两审判决文书。本案与另案相比,原告不同,被告相同,均为新源环保公司和地生金公司。另案二审判决在先,其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而本案二审判决在后,作出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在另案查明事实中,不显示本案中地生金公司对赵波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新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赵波、庞海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地生金公。地生金公司新举证王如民证人证言如民并非地生金公司员工,但是该证言与王如民曾经以地生金公司员工出具的有关证据相矛盾。地生金公。地生金公司举证的其它证据也不足以推翻本案原判决生金公,地生金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v>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艳斌
审判员  田 莹
审判员  孔庆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君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