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6443号之一
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7061987F。
住所地:兰考县爪营乡朱场村南220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凯,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40723159R。兰考县许河乡许河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徐美莲.。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元、保全费1152元,合计款2566元由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铁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宏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