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379号
原告:开封市大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劳动路北段江南人家1号楼北1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郝建民,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529544E。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王弟,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闫楼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美莲,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40723159R。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锋,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大宋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08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开封市大宋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大宋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71.94元,减半收取6636元,由原告开封市大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武令涛
审判员 徐红伟
审判员 杨想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秀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