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481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0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省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闫楼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40723159R。
法定代表人:徐美莲,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陈店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3X92QH1M。
法定代表人:栗永贤,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地生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振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