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豫通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豫通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5民初204号
原告:开封市豫通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6513081M。
住所地:开封市西郊乡堌门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段福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弟,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
原告开封市豫通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2020年5月6日,原告开封市豫通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豫通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开封市豫通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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