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002民初532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1幢16层1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雅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冉若妤,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喜红,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阳光花墅23号楼东一单元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同岭,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运生,河南许之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冉若妤、宋喜红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运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61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承建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许昌金色阳光花墅居住小区三区19号、24号两幢楼房的消防工程。开工时间随主楼时间,竣工时间则在主楼竣工后30日内,工程价款采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结算。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每两个月按累计完成工程量经审核后的7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且交付使用后付至累计完成工程量工程价款的80%,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待结算结束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5%做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随后由于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了设计图纸,2012年3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增加了10号、15号、26号三幢楼房的消防工程。其他条款未做任何变动。合同签订后,2011年6月23日,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依约交付了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按约定时间履行了施工义务。随主楼的竣工,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建的5幢主楼的消防工程在2018年7月26日经许昌市东城区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并收到了许东公消验字(2018)第000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随后经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才于2019年5月22日对合同约定工程进行了结算,最终结算价为1131913.84元,扣减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25日前向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51万元,尚有61万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及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未予退还。结算完毕并经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确认后,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却迟迟以公司资金紧张,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并退还履约保证金。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存在无故拖欠工程款情况,涉案工程款决算是2019年6月,在此之前因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违约,给我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故我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工程款情况。针对本案我公司已提起反诉,要求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699377.68元。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向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699377.68元(暂计,如损失进一步扩大就不足部分另行起诉)。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22日和2012年3月6日,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承建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许昌金色阳光花墅小区10#、15#、19#、24#、26#五幢楼的消防系统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十一条约定了工期及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为日2‰。因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无故延误工期长达3年之久,导致不能及时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仅延期交房和延期办证形成诉讼及信访上访对部分业主的赔偿款就已经高达数百万,如果加上投资的利息损失直接损失数千万元,虽然上述损失的造成不仅仅是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误单方面原因造成,但是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也是主要原因,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应赔偿违约金共计2125911.47元,且该损失不足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损失的30%,但是考虑到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赔偿能力,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暂按照单栋楼消防工程造价的年息24%计算违约金计699377.68元,并视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的的过错程度及我公司下一步损失扩大程度再另行决定对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是否另行诉讼。为维护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反诉,请求支持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所负责施工的10#、15#、19#、24#、26#五幢楼的消防系统工程不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且客观上的验收时间与约定时间不符的事实,系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应安装消防泵、风机等材料设备且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拖延申请消防验收等单方原因造成,应由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具体理由如下: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及附件一的约定可以证实,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供应安装的材料设备包含7项,分别是消防泵、喷淋泵、排污泵、控制柜、水箱、增压稳压装置、风机,且该7项设备均需安装在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五幢楼范围之外的20#、23#内。在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将自身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产品等安装施工到位后,因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所负责的上述7项材料设备一直未到位,而导致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无法对消防系统进行统一调试。依照一般消防施工规范,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所负责的消防工程是随五幢楼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完成的,而案涉五幢楼是在2014年和2015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在此事实基础上,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所进行的消防安装已完成(除消防统一调试外),且已经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等五方共同验收通过,并无质量问题或未施工项目。换言之,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若未完成消防施工项目,则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备案将无法进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二十四条之规定,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消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其是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的义务主体,其有义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而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却在建设工程于2014年、2015年完成竣工验收后,一直不予申请消防验收,而是自行拖延到2018年7月10日才统一提出申请,因此造成的客观消防验收时间与约定时间的差异责任,系由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自身造成,而与鸿兴公司无关。案涉阳光花墅居住小区内,现仍有25#、18#楼未完成政府拆迁,且有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可以证实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自认其未按期向业主交房的原因系因政府拆迁工作未完成而导致延误,且反诉状中也明确承认其延期交房和延期办证的原因系多方面原因造成,而非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消防施工的原因。综上所述,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与消防未及时验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各项消防施工义务,不能进行统一调试也是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设备未安装到位引起,故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一份、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两份、工程验收组成人员情况表复印件三份、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四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复印件、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备案凭证复印件三份,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剩余未施工情况一份、违约金情况说明一份,系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楼工程验收组成人员情况表复印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判决书36份、团购协议复印件一份、市长信箱市民来信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四份,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许昌市××路与魏××道交叉口的许昌市金色阳光花墅居住小区项目消防工程(三区)承包给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承包范围、内容为三区(人防图纸?一?中心线以东区域含19#、24#楼)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内消防系统工程,消防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指定品牌的按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认可的采购,具体指定范田详见附件1)和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培训、保修等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在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开工日期随楼号主体工程,竣工日期(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随主楼整体工程竣工时间,消防验收在竣工后30日内完成;工程价款以实际承包范围及内容为准,采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按投标承诺费率及优惠率结算(附件2),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许昌工程造价信息》及承诺下浮系数调整,因未及时跟进配合施工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考虑;付款方式为每两个月按累计完成工程量经审核后的70%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且交付使用后付至累计完成工程量工程价款的80%,履约保证金在经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待结算结束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留5%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工程免费保修期限为一年,终身维护保养;质量保修金在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无息付给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将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交付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否则每延误一天,必须向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本标段履约保证金三十万元,在合同生效前汇至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满足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验收、总包配合等要求的,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有权从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在经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据实退还。2011年6月23日,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向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00元。2012年3月6日,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原签订的阳光花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增加承包范围,增加的范围为:许昌金色阳光花墅居住小区项目10#、15#、26#楼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内消防系统工程;其他条款均执行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2013年12月20日,本案所涉19#楼验收合格。2014年1月24日,本案所涉24#楼验收合格。2015年2月10日,本案所涉10#楼、15#楼、26#楼验收合格。2018年7月10日,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018年7月26日,许昌市东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本案所涉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12月26日,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向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退还保证金300000元,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部门经理于2018年12月27日签字确认:经审查已完成合同内容,同意退还保证金。2019年5月22日,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编制了工程结(决)算审定表和工程结算汇总表,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1131913.84元,其他应扣费用为电费8587元、水费2021元,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总价予以认可。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9日支付工程款270000元、于2014年11月3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工程款9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共计51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现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总价为1131913.84元,扣除电费8587元、水费2021元和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510000元,剩余工程款611305.84元,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现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仅要求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履约保证金在经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据实退还,且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确认经审查已完成合同内容,同意退还保证金,故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当退还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
本案所涉消防工程的主楼分别在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24日、2015年2月10日验收合格,而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10日才申请对本案所涉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其未及时申请验收不能证明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误,且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故对于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699377.68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1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
三、驳回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12900元,反诉受理费5397元,共计18297元,由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司 洋
人民陪审员  张喜庄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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