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终3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阳光花墅23号楼东一单元二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79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1幢16层129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冉若妤,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97元减半收取2698.5元由上诉人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