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2447号之一
原告:郑州雷鸣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与友谊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谢建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骞,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蛮蛮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覃怀办事处前缘。
法定代表人:高军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雷鸣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蛮蛮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郑州雷鸣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雷鸣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雷鸣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保全费2806元,由原告郑州雷鸣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