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4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与友谊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谢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
关于郑州**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4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确认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应支付合同款477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关于双方剩余债务477000元,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自愿定于2019年5月31日前偿还15万元,自2019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5万元,直至还清,上述款项均打入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
二、诉讼费4228元,定于最后一期一并支付。
三、关于郑州**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开发票,郑州**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定于最后一期款项领取前交至法院。
2019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豫0184执17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乔东亮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