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雷鸣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雷鸣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025执2130-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雷鸣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建设路与友谊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台湾城阿里山路第三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1025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在查封、扣押财产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扣押财产由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的,申请执行人在扣押期间内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恩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