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雷鸣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郑州某某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8民初320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运良,系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98721546L
法定代表人:谢建新,系该公司经理。
住址:荥阳市建设路与友谊路交叉口。
委托代理人:王尧、王兴威,系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周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