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2执279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雷鸣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与友谊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谢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日多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存款1135.91元;4、于2018年11月15日到荥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其名下无公积金信息;5、于2018年12月12日到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其名下房产(预告登记证号1309097400),查封期限至2021年12月11日;6、于2019年1月11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及流程节点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27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