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平县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27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西平县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平县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327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公司已全部履行完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豫1327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詹兴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