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平县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死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
以上五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立新之妻子。
原审被告:国网河南西平供电公司,住址地西平县。
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平安,西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平县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西平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审理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平县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