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恒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平县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户平安,西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恒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平县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民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民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恒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