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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1201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王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亿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惠州大亚湾向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姚群峰。
被告:深圳市立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姚群峰
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朱淑乔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斯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