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56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63795。
负责人王业,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登肖,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黄淑平,女,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立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联泰大厦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45197T。
法定代表人姚群峰。
被告惠州大亚湾向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塘尾村墩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491946367。
法定代表人姚群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4.3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苏桂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