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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某某、惠州大亚湾向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润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701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
负责人王业,行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惠州大亚湾向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群峰。
被告深圳市立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群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4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3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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