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378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波,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深圳市立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大亚湾向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玉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