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0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迎宾路南侧金泰山庄B座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乐。
被申请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红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树峰。
解除保全申请人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鲁1423诉前调1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350000元存款或查封、冻结、保全、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或放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350000元存款或查封、冻结、保全、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查封措施。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