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053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丁东路东侧二基地。
法定代表人:丁振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来,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红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树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古城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存款279862.5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古城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存款27986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