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670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91319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