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市吉尔电机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市吉尔电机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386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余姚市吉尔电机厂。
代表人:*国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戴文明。
申请执行人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市吉尔电机厂、**、戴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96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另案中拍卖处理,其余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内只有少量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8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