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1执28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172913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1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及利息72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722000元,应支付案件受理费5920元,支付执行费962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应于2019年8月份开始,每个月月底前归还3000元,直至付清。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确定的金额扣除实际履行的余额要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1执2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