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344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015954-X。
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172913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28034.32元、利息
1119150.27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