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28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467XA。
法定代表人:戴忠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7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150299.53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本院额度冻结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459.53元(未实际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13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大仁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应收工程款153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截至2021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50299.53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09执28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宜民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刘瑞鹏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贺艳娟
书 记 员 徐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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