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颢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志谋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2323号
原告:重庆志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70号3-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43044Y。
法定代表人:彭志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洁,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467XA。
法定代表人:戴忠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志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志谋科技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庹 昌 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 凯
书记员甘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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