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467XA。
法定代表人:戴忠玉,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09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受理后,由李仕兵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洪明
审 判 员 刘瑞鹏
审 判 员 甘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璐
书 记 员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