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7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467XA。
法定代表人:戴忠玉,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与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8民初3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两次网络查控,除扣留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领取款项200000元,未达到提取条件,不能提取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工资182198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633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8执70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元烽
审判员 旷昌政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厚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