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467XA。
法定代表人:戴忠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渝0118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572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金额畸少而未予划拨。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尚有工资572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申请执行费758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王伟强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