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5740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国土局办公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2750068397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467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诉被告重庆市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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