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颢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与重庆市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5740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国土局办公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2750068397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467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诉被告重庆市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