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油惠通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华油惠通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盘锦中兴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9民初2569号
原告:北京华油惠通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南小营村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中兴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北京华油惠通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中兴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北京华油惠通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989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4年间,原告北京华油惠通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从冀东油田井下公司租赁防喷器及其配件交付给被告盘锦中兴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盘锦中兴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用于冀东油田修井作业。2015年12月31日,原告北京惠通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盘锦中兴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往来款项确认书》,内容为:“为了证明北京华油惠通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贵公司往来款项账账相符,以便及时发现纠正财务数据不符之处,现将我公司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的往来款项结余数通知如下:我公司欠贵公司往来款合计人民币零元;贵公司欠我公司往来款合计人民币198900元。请贵公司认真核对贵方账目,及时签章后尽快回复我公司。有关说明事项如下:1、本费用为2013-2014年所发生防喷器及其配件租赁、试压等费用,后附双方费用确认明细表。2、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被告负责人**在《往来款项确认书》签字确认。经原告北京华油惠通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给付租金198900元。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租赁费1989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油惠通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盘锦中兴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还借款,但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油惠通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杨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