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恢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北路南一巷60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男,1977年7月,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执保15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手续,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福克斯牌车辆手续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福田牌车辆手续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双环牌车辆手续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大众牌车辆手续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焦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