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尔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恢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北路南一巷60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男,1977年7月,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执保15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手续,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福克斯牌车辆手续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福田牌车辆手续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双环牌车辆手续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大众牌车辆手续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焦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