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北路南一巷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760605457。
法定代表人:黄朝容,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鸿图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龙洋国郡1-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6554819X1。
法定代表人:郑光武,经理。
本院在执行**颐与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鸿图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民终46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颐与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鸿图分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波
审 判 员 赵义云
审 判 员 辛奇霞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