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尔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黄朝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男,1977年7月10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1716号民事判决书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0196.49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20196.49元。

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本案于2021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作首问笔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

2021年3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忠

审  判  员   李 国 华

审  判  员   马 卫 国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涛

书  记  员   叶斯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