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黄朝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男,1977年7月10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1716号民事判决书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0196.49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20196.49元。
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本案于2021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作首问笔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
2021年3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忠
审 判 员 李 国 华
审 判 员 马 卫 国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涛
书 记 员 叶斯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