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尔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颐与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3执1675号

申请执行人:**颐,男性,1963年5月1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760605457,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北路南一巷**。法定代表人:黄朝容,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鸿图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06554819X1,,住所地昌吉市建国西路龙洋国郡1-1-502法定代表人:郑光武。

本院在执行**颐与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鸿图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0)新23民终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冰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82957.00元,已执行到位10829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鸿图分公司名下无房、无国土、无银行,已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五辆,但未实际控制。已将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鸿图分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鸿图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米 一 漫



审  判  员   赵 义 云



审  判  员   辛 奇 霞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张 利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