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22执保95号
申请保全人:青海虹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高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高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贵州中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贵州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州榕
江县古州镇中央9号3栋单元6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海口铭泰恒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美兰区新埠岛新埠路9号海南绿州环保产业园主楼东侧三层A区A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保全人青海虹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贵州中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贵州中亚建设有限公司、海口铭泰恒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22民初21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06月24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贵州中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贵州中亚建设有限公司、海口铭泰恒业控股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额度冻结529669.74元,实际冻结5866.90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