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2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执行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站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22581625497R。

法定代表人:裘有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2019)赣01民终181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赣011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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