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2执1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执行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站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22581625497R。
法定代表人:裘有桢。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181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9)赣011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3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26673元、案件受理费233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未执行到位工程款26673元、案件受理费23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0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10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情
审判员程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